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糾紛的處理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用益物權及其生產要素的特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以激活經濟,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因此,農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通過轉包、租賃、交換、轉讓等方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應當征得發包人同意;轉包、出租、交換或者其他轉讓的,發包人應當備案。根據債權理論,當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時,合同法明確規定必須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比如,從所有權和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也有利于用人單位行使其作為土地管理人應享有的權利,有利于用人單位審查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的實際生存能力,并防止轉讓后承包人與第三人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人不得強迫、阻礙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沒有書面約定的,流通合同無效。此類案件爭議較多,主要是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事實上,有些當事人已經耕作多年,他們也在訴訟中耕作。為此,我們經常進行調解,或返還土地,一方給予補償;或簽訂協議備案,轉讓方繼續耕種。如果雙方簽署了書面協議,且業主同意,則流通合同一般視為有效。這主要是為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八十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于合同期內承包商自身條件的變化。承包人進城務工后不能耕種或者不再以種地為生的,應當允許承包人按照真實意思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應由雙方在合同期限內約定并簽訂書面協議。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除經用人單位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外,不得抵押。《物權法》第233條還規定,只有依法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抵押。但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無效,會有人產生歧義。實際上,我們認為司法解釋中提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不能抵押。物權法的地位高于司法解釋。因此,“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抵押。在具體案例中,由于農村居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不了解,往往簽訂合同,將土地上一兩季的農作物“抵押”出來,實現現有債權,有時長達數年,有時長達十幾年。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只要雙方平等自愿,就被視為一般債權。常見糾紛的處理一是解決土地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問題。用人單位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在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所有的情況下,村民小組的利益是獨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須是獨立的。此時,用人單位的主體只能是村民小組,不能是村委會。這是因為村民小組承包土地是以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事實為依據,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代表村民小組承包的。
2。承包商的主體。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人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民,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但在家庭承包模式下,如果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的主體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農民或個人。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農民的主體是由一定數量的家庭成員組成的,而不僅僅是戶主,因為在家庭承包模式下,所有的家庭成員都必須接受有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和義務。正確的表達方式是在農戶代表的姓名后面加上“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的稱謂,并分別標注農戶代表的姓名、性別等自然條件。家庭承包是為了保護集體經濟組織中每個成員的利益,使他們能夠公平地享有社會資源;而其他承包方式則體現了效率原則和主體多元化,意在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在規定一地多幅糾紛解決原則時,首先以家庭承包形式優先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未依法登記的,所主張的權利都是債權,因為都是以合同為基礎的。根據債權平等原則,只有先生效的承包人才能確定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從保護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占用、實際承包土地的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后一方強行占用土地的,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此外,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只強調“依法登記”,并未規定應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意義在于,只要在登記機關登記,就完成了物權法意義上的公示要求。(2)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性質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來源于合同,但并不限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但與債權性質不同的物權,在傳統民法中并不明確。物權法明確了用益物權的性質。權利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后,即在法律規定的承包期內,有權使用、受益和轉讓承包土地的權利,有權獨立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的,有權依法取得相應的補償。發包人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或者法律的,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行使財產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使用權。這項權利的實現是以對土地的占有為基礎的。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了保護自己對承包土地的完全占有和使用,有權要求物權和起訴占有。對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等農村土地,通過其他方式(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承包農村土地。由于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約定了自己的權利義務和合同期限,因此一般作為債權加以規范和調整。但是,承包人依法登記取得經營權證書的,應當依法辦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租賃合同范本
2021-03-01借出去的車子出事故了,該由誰來賠償受害人和車子的損失
2021-03-06哪些面積不應該計入公攤面積
2021-02-11檔案資料保存年限怎么判定是多少年
2021-02-11怎樣有效變更涉外離婚撫養權
2020-12-16債權受讓人是什么意思
2020-11-21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職責
2021-02-27202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第二順位繼承人能領到撫恤金嗎
2020-12-30工傷賠償程序該怎么走?
2021-01-24合同法中債務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8學生宿舍摔傷學校要負責任嗎
2020-12-02父母可以贈與房產給還沒大學畢業的兒女嗎
2021-03-05房地產開發資質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10農村征地對于沒有住房的村民怎么安置
2021-03-26勞務派遣資質是否全國有效
2021-02-10男子猝死未查明死因保險公司要賠嗎
2021-02-28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體現
2021-03-08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2-29保險受益人依法討回賠償金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