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因為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預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的,必須按期拆除。《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停止執行”。這一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執行行政程序中的高效率要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但房屋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房屋主管部門決定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當是本案的原告,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是共同的原告和被告。在處理上,租賃期未滿的,承租人仍有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拆遷人應找周轉房安置。如果被拆遷人要求產權交換,安置房的主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應當維持,但因原房屋已被拆遷,租賃合同應當相應修改。租賃期滿,承租人應當無條件轉讓,并承擔拒絕搬遷的法律責任。租賃期限不確定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約定一定的租賃期限。協議不成的,法院一般應當允許被拆遷人請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但承租人不具備騰退房屋條件的,經被拆遷人同意后,可以責令被拆遷人安置承辦人,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向被拆遷人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3) 在過渡性房屋騰空糾紛中,被拆遷人按時歸還周轉房不僅是民事義務,也是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約定,拒絕騰退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責令被拆遷人遷入安置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以規定被拆遷人應當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或者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 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糾紛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經確認無效,一般表現為無權簽訂、明顯不公平、侵犯意志自由等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如果正在執行,則應停止執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相互返還,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房屋已被拆遷的事實是不能逆轉的,因此,補償安置合同確認無效后,應根據民法和拆遷條例區別對待。比如,房屋所有人應當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原則上,占用人是否歸還非法取得的房屋,不影響補償安置權的行使。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確定賠償比例。對因協議無效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追繳、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5)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執行糾紛(五)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和朝向,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被拆遷人堅持按照約定進行補償或者安置的,責令拆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補償或者安置房,被拆遷人拒絕履行的,可以向拆遷人劃撥資金強制執行,按照協議內容在房地產市場購買商品房并交付被拆遷人。房屋所有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若干被拆遷人的,應當作為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審理。被拆遷人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可以單獨起訴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承擔安置或者賠償責任。上述內容是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回答。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就本書進行法律咨詢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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