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交出土地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用地征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移交土地;違反規定的,責令移交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命令移交土地的具體程序是什么?(一)集體土地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和土地損失保障到位。政策依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未繳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征地補償費未繳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土地有償使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移交土地。(2)提出了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的初步方案。(三)市國土資源局公布征地拆遷補償住房初步方案,告知聽證權利,聽取意見;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鄉鎮配合聽證。
(4)市國土資源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征地拆遷安置方案,市政府批準了征地拆遷安置方案和房屋拆遷安置方案。市國土資源局公布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鄉鎮組織評價機構的選擇。遴選工作是指國有土地征收評估公司的遴選過程。
(7)評估機構組織評估。被征收人拒絕評估的,應當進行公證評估。(8)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安置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商不成的,鎮應當形成協商記錄,并送達安置房選房通知書。
(9)該鎮具體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
(10)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下發初步補償安置方案,并送交被征收人聽取意見。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市國土資源局召開聽證會聽取其意見,鎮、區配合聽證工作。(11)市國土資源局作出決定,責令將土地移交被征收人。
(12)被征收人對土地移交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由市國土資源局、鎮共同應訴。(13)市國土資源局要求移交土地。(十四)被征收人不履行責令移交土地決定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5)法院接受復審并作出執行裁定。法院接到市國土資源局的申請后,將在5日內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具有法律執行效力的,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責令不執行。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將當事人強制遷出,并將相應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移交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將把地上建筑物交由地塊所在鎮組織拆除,或自行組織拆除。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是指有關單位在申請實施和實施實施前,應當做好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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