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危房改建、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吊銷、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罰款、警告等;(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拒不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定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9)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義務;
(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金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危房改建、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幫助,歡迎來到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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