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一條規定強拆的法律程序。政府作出問責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告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并盡可能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二是被拆遷人未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自動搬遷的,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搬遷。三是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的見證人,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物品的證據予以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有被執行人在場。當然,如果他拒絕出席,執行機關的執行就不會受到影響。第四,強制拆遷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拒絕出席的,公證人應當在筆錄上記載。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清點登記,并做好分類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應當記錄在案,由兩名全權人員核對,公證人和在場人員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人應當在筆錄中記載。經清點登記后,運至指定地點交由被執行人簽收。不能立即移交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將物品存放在適當的倉庫內。同時,被拆遷人應當發出通知,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取的,由拆遷人辦理押金。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審判機關接管。
根據《裁定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時,不得采取恐嚇、脅迫、水、電、氣、暖等非法手段。
以上內容是相關答案。有關部門可見,違章建筑可以強拆。一般來說,強拆施工時,需要提前15天通知對方做好相應準備。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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