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國家從不同方面對房屋拆遷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比較分散,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概括如下:一、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建設用地所在地政府規劃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和合法的建設許可。二是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到當地政府規劃局或者規劃辦公室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和頒發手續。三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前兩份批準文件辦理完畢后,由用地單位向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認為土地使用權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后,批準發放國有土地批準文件。四是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人應當調查核實計劃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戶的建筑物、構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和經濟狀況,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和趨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除方法,確定拆除期限。(5) 拆遷人開立拆遷資金專用賬戶,必須在專業銀行開立拆遷資金專用賬戶,并根據拆遷工作需要足額繳存拆遷資金。取得上述條件后,拆遷人應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或建設局申請拆遷許可證,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許可證簽發單位與拆遷許可證同時簽發拆遷通知書。通知內容包括:被拆遷人姓名、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日期等。拆遷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新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改建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擴建、改建;(二)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出租、抵押、財產分析、出租戶掛牌;(三)改變房屋、土地用途;(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9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期間的補償安置事宜,簽署一份書面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簽訂后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應當履行。拆遷人應當按照約定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后,被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及時實施拆遷。強制拆遷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拆遷人將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拆除被拆遷房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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