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集體組織對“五保”實行“五保”時,雙方有贍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贍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除“五保”費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其應得的承包收入;期間:承包期屆滿,繼承人可以繼續承擔承包責任。”可見,法律是否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取決于土地承包合同。在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中,承包經營不存在繼承問題。此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分別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三)公民的林木、畜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丘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從宅基地的性質來看,農村居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仍屬于集體所有。當農村居民及其共同居民死亡或不再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復存在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自然消失。《繼承法》第三十二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即“無人繼承、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有林地承包經營權遺贈協議的,受贈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承林地承包經營權。沒有遺囑繼承的,由所在集體組織追償,其他承包經營不存在繼承問題。三是宅基地、私地、私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在繼承范圍內。五保戶死亡后,應當歸其集體所有。四是根據民法規定,五保戶的侄子、侄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如果沒有遺囑繼承,侄子侄女不能要求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農村“五保戶”的繼承,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P>
(1)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實行“五保”(即衣食住行、病有所醫、病有所醫、病有所死),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2)農村集體組織與“五保戶”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除“五包”費用。(三)“五保戶”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喪失繼承權的,生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遺產歸集體組織所有;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遺產歸集體組織所有屬于國家。
(4)對“五保戶”生前有所幫助的人員,在遺產分配上給予適當照顧。
以上是相關答案。承包人應得的合同收入按照繼承法繼承,因此五保戶的土地也將由其子女繼承。死者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遺產屬于國家。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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