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用程序。土地外流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應申請并填寫《出讓申請表》,包括名稱、村名、面積、地名、土地類型、價格、期限、聯系電話等,由村出讓信息員報送鄉(鎮)土地出讓服務站。2土地流入應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名稱、單位、需求面積、土地類型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的經營項目、聯系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二是審核登記。根據“屬地核查”原則,外流方土地情況審計,須經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登記。2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應當對入駐方的經營能力和項目進行審核后登記。出讓價格評估出讓地價由雙方協商確定,或委托鄉鎮土地出讓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對土地出讓價格進行評估,作為參考。如果流轉面積較大,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鄉鎮土地出讓服務站根據出讓價格評估結果和土地出讓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發布信息,并邀請出讓雙方平等見面討論。自愿協商縣、鄉(鎮)土地出讓服務機構作為管理和服務機構,協助土地出讓雙方依法自愿面對面協商出讓價格、期限等相關事宜。6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出讓意向后,按程序簽訂統一文本格式的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合同一式五份,經鄉鎮審核備案。流通面積較大的,應當根據雙方意愿進行公證。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其余三份分別由村、鄉(鎮)、縣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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