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并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并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和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實行家庭承包。不適合家庭承包的荒山、溝壑、丘陵、灘涂,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戶承包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笨梢?,畜牧業可以在集體土地上進行,但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我們需要討論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用于畜牧業。
占用土地為基本農田的,不得占用和建設養殖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修建窯爐、房屋、墓穴、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由此可見,基本農田只能用于種植生產,不能擅自用于養殖。
如果占用的土地是非基本農田
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建農場。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養殖場家禽養殖場及必要配套場所用地屬于設施農業用地。由于設施農業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業生產,根據農業用地管理,相關建設不需要城鄉規劃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案土地所在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占用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農民可以不經建設用地批準,直接在其上興辦養殖場。綜上所述,集體土地能否建養殖場不是一般的理論,需要具體分析。
接到強拆通知后如何維權?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或多或少會遇到征地拆遷的問題。被拆遷人法律意識不強,主觀沖動。他們往往容易走入死胡同,甚至采取極端措施對抗拆遷方。爭取本該屬于我們的權利不是不對的,但我們必須合法、合理,使用正確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是最明智的辦法。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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