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承包期限和上限:“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草場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種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边@種區分主要是基于不同類型土地投資收益期的不同,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耕地承包期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田水田(又稱天水田)、灌溉地、旱地等,我國耕地總面積約18.4億畝,人均1.4畝。家庭承包耕地一直占耕地總量的97%左右。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承包期普遍較短。如果承包期太短,很難調動承包人增加投資、合理開發土地的積極性,甚至導致土地的短期行為和掠奪性管理。如此一來,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就失去了其積極意義。因此,1984年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應適當延長,一般在15年以上。1993年,在一些較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地方,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為及時指導,國家提出將原耕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此后,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土地承包期長短應根據農村實際情況、農業生產經營特點、農業經濟發展趨勢等因素確定。如果期限過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耕地承包期為30年,符合農村耕地承包的實際要求。草地、林地承包期是指以種植草本植物為主,用于畜牧業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原的主體。從1984年起,草原承包在全國推廣。有些地方的草場承包期為50年。
林地是指樹木、竹子、灌木和沿海紅樹林生長的土地,包括林地、灌木林、開闊林地、未開墾林地、濕地和苗圃等。在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前,實踐中,林地承包期一般確定為30-5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在我國法律中有一個發展過程。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國家政策原則上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林地、“四荒”等開發生產的承包期可以延長。根據草原、林地承包的特殊性,《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草原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特種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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