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判字(2008)第84號贛中民一中字(2008)李二英,女,1948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南康市人,家住榕江街道辦事處嶺北社區孝武組。委托代理人:蘭×喬,泰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是南康市榕江街道辦事處。法定代表人是辦公室主任肖貴。
委托代理人:陳輝,君士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李二英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康民一處字(2008)第265號民事判決書,就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結。一審法院查明,1992年3月1日,原告李二英、外人王蘭蘭(席雯的妻子)、肖彩才與被告(原名南康市榕江鎮人民政府)簽訂了租用耕地協議。協議書稱,為發展鎮辦企業,被告租用西×文、肖×蔡、李二英的負責人田星經營石油產品經銷部(加油站),原告租用其中耕地0.526畝。協議還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年,經有關部門批準,被告在租出的土地上修建了榕江鎮加油站(即石油配送部,屬于被告集體企業),此后經營石油。協議簽訂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雙方約定的至2004年12月及2005年1月以后的土地租金。原告認為租賃合同應當終止,沒有去找被告領取。2007年,經南康市人民政府批準,被告人對原加油站用地實施改造,現已完成改造。2008年2月15日,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終止雙方簽訂的協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耕地租賃協議書》是原告等與被告合伙于1992年3月1日自愿簽訂的。當時,原告還主動將土地出租給被告建加油站。為發展鄉鎮企業,被告修建**加油站并經營多年。2007年,被告批準對原租賃土地上的加油站進行改造,目前已完工?,F原告請求撤銷1992年3月1日簽訂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協議。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李二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李二英承擔。一審判決宣判后,上訴人李二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和請求是:李二英與榕江街道辦事處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限。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沒有具體租賃期限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因此,李二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是行使法律賦予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并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原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法院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并支持李二英的訴訟請求。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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