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權能否獨立存在?由于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征,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不得單獨轉讓,不得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根據該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抵押權的擔保其他債權應當與抵押擔保的債權一并履行。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一并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與被擔保債權一并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這里所說的抵押權不能脫離債權單獨轉讓,即抵押權人不能將抵押權轉讓給他人,也不能保留債權。如甲方向乙方借款100萬元,以120萬元的房屋抵押擔保債務的履行,乙方不僅可以將該房屋的抵押權轉讓給丙方,也可以不轉讓債權。由于抵押權就其有擔保債權而言具有附隨性,因此不存在債權,丙方取得的抵押權為空無價值。(2) 按揭可以單獨轉讓嗎?由于抵押權是附隨的,有擔保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應當隨有擔保債權的轉讓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因此,該條規定:“債權轉讓的,保證債權的抵押權同時轉讓。”應當指出,該條另有但書:“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如,該法第204條規定,在確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之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不得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即抵押權人轉讓債權時,可以與受讓人約定只轉讓債權,不轉讓抵押擔保債權;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未經第三人同意轉讓有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因債權轉讓而消滅。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問題的答案。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抵押權人不應將抵押權單獨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保留債權。抵押權只有與所擔保的債權一起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時,才有意義。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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