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以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銀行購買不動產或典當行貼現商品時發放的抵押貸款中。法律咨詢:質押和抵押有什么區別?律師答: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依法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將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房屋等不動產,但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特殊權利。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債權人同意,將同一抵押物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轉讓給債權人,并以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轉換、變賣動產或者清償債務。《擔保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未妥善保管質物可能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提存質物,或者提前清償債權,返還質物。
相關法律知識:
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一定財產擔保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行為。債務人或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物稱為抵押物;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故權利稱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成立后,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者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各國民法對抵押物是否轉為占有的規定不盡相同。在我國,抵押權一般不轉移占有。質權是動產或占有權轉移的擔保。抵押權成立并生效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抵押權人除享有優先受償權外,還享有對抵押物的占有權、監督權、要求抵押人支付保管抵押物的費用的權利、抵押權限制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權利,但抵押人未取得抵押物的使用權。抵押人有權處分抵押物,但必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并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有權將同一抵押物的剩余擔保價值再抵押。抵押權因主債務的履行、抵押物的滅失和抵押權的實現而消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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