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了確定抵押物是否是可以抵押的財產,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有些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丘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不具有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財產抵押的,抵押無效。因此,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時,接管人應當認真核對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權屬進行公證,以便準確認定抵押物的權屬關系,及時消除抵押物無效的隱患。第二,抵押物是否為合法財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可以抵押的財產的,只要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就容易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財產屬于法律限制的財產的,如文物、珍稀動植物、黃金等。,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時,應當先將抵押物移交國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購買,然后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清償債務。抵押物的價值大于其擔保的債權價值的,收款人應當將清償后的余款返還抵押人,稱為超額返還;抵押物的價值小于其擔保的債權價值的,收款人應當返還,受款人仍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未清償的債務,或者在清償前或者清償后為不足部分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在實踐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達到某種經濟目的,以根本不存在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提供抵押。收款人去實現抵押時,被告知這些“抵押”與所謂的抵押人無關。有的債務人甚至提供虛假匯票、虛假存單和贓物作為“抵押品”,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針對上述情況,受款人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財產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
以上是《物權法》編輯介紹的債權人在進行財產抵押時應考慮的問題律師網. 我希望它能幫助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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