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哪些特殊情況下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是有一定條件的,但在某些情況下,留置權即使成立也不能行使。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留置權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或者違反債務人在交付財產前或者交付財產時的指示,或者違反社會秩序和良好習慣的,債權人不得行使留置權。第二,當事人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或者債權人事先明確放棄留置權的,不得行使留置權。三是合同約定雙方同時履行義務的,或者對履行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對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都不履行義務,債務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債權人不能行使留置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債務履行期限,但不易保存的動產除外,如新鮮易腐爛的動產。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對留置財產折價,或者對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保留的財產被打折或變賣,應參考市場價格。
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當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后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對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保留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以上是小編為您安排的相關內容。民法允許當事人有意思自治。如果雙方同意排除留置權,那么即使滿足留置權的條件,也不能適用留置權。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物權,優于其他擔保物權。留置期一般為兩個月。如有更多相關問題,可向律師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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