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持有人必須給予債務人寬限期以履行債務。債權已經清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只能在一定期限后實現留置權。這個特定的時期叫做寬限期。寬限期的長短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平衡。長期不利于債權的實現;短期不利于債務人籌集資金和履行債務。因此,根據實踐經驗和公平原則,本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權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債務履行期限,但不易保存的動產除外,如新鮮易腐爛的動產。也就是說,留置權人扣押財產后,可以與債務人自由協商一定期限的債務履行。與《擔保法》規定的“不少于兩個月”不同,《物權法》明確規定了雙方約定的期限,只要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對寬限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可以自行確定寬限期,但寬限期不得少于兩個月,但海鮮、水果、蔬菜等留置物新鮮易腐的除外,寬限期過長的,它容易貶值甚至貶值,對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權持有人無需給予債務人超過兩個月的寬限期。
2。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債務的,留置權消滅,留置權人不能再實現留置權。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依法實現留置權。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留置權實現條件”問題的回答。如果讀者需要法律知識,歡迎光臨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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