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應取消承包商的留置權?承包人留置權是指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保留農作物的權利,作為取得勞動報酬的保證。一般來說,承包人享有的留置權消滅有三種方式:一是因標的物的放棄、滅失、混淆而消滅留置權;二是因有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留置權;三是因擔保債權消滅而消滅留置權,債權人提出消滅新擔保接受的留置權;第四,債權人喪失對留置權的占有,即占有人不再占有留置權的債務,留置權消滅。債權人依法行使留置權后,留置權人如何實現留置權,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貼現留置權,或者依法拍賣、變賣留置權。留置物轉換、拍賣、變賣后,應當用價款清償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當在債權人留置財產后不少于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當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后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與債務人協商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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