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當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款項。約定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義務的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強調違約金的補償性,同時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也就是說,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對方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并且不應當約定與原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增加,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致相等。《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數額的立法本意是以彌補損失為基準或平衡點,并承認違約金不等于損失,但可以高于損失,但不能過高高于損失。而該條款的“適當減少”表明,它不僅意味著賠償損失,而且是懲罰性的。《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判斷在何種情況下被視為“過高”的標準。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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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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