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的范圍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質押物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對債務人的債權,不包括主債權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利息債權。利息是指抵押物履行時,主債權已經清償的全部利息。利益可以依法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約定過多的利益不能違反法律,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違約金,是指債務人不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向債權人支付的數額。損害賠償,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務人應當賠償的數額。質物保管費是指質權人在保管質物期間支付的費用。例如,必要的維持質押物的成本,以及提高質押物(如動物)的成本。實現質押的成本是指實現質押所需的全部成本。如質押估價成本、質押拍賣成本等,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少于或者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質權與有擔保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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