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說的試用期不生效。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后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說,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說是兩個月,這樣,你就要提高警惕了。從基本常識來說,口頭說的兩個月,怎么抵得過書面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六個月呢?即使你的領導可以提前到2個月幫你辦理轉正申請,但同時公司也可以拒絕他提出的轉正申請,讓你繼續試用。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當場通知你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崗位撤銷,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哪種情形,公司都必須證明這種情形屬實。公司無法證明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以違法解除為由,獲得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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