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樣的擔保?
1。一般保證?一般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般擔保最重要的特點是保證人享有事先抗辯權。所謂事前抗辯權,是指總擔保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未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仍不能履行債務的權利。由此可見,抗辯權的存在使一般擔保中的保證人責任成為一種純粹的補充責任。同時,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提出債務履行請求后,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也有權拒絕其債權。連帶責任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連帶擔保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事先抗辯權,其擔保責任不再以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先履行債務為前提。這是連帶責任擔保與一般擔保最重要的區別。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我們通常稱之為保證責任,又稱保證債務或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在主債務人未按照保證合同的規定履行債務時,為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代主債務人承擔責任的義務。根據《擔保法》,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兩種方式,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1。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至于專屬債務,不能約定由擔保人履行。即使已經達成協議,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諾合同是一種特殊合同。保證人不能以履行的方式對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只能賠償因違約給保證合同的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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