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隱匿物和埋藏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謂隱蔽物,是指放置在隱蔽處,不易被發現的物體。例如,放置在天花板上的對象和屏幕中攜帶的對象都是隱藏對象。根據本條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匿物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然而,這并不是說一旦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它們無一例外都屬于國家。埋藏物、隱匿物被發現后,埋藏物、隱匿人或者繼承人能夠證明其合法所有權或者繼承權的,應當將發現的埋藏物、隱匿物返還埋藏人或者繼承人,保護其合法財產權利。只有確認埋藏物、隱匿物的歸屬不明,才能歸國家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匿物的,參照尋找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中間人的義務和權利。(1)歸還失物的義務。也就是說,拾得人有義務將遺失的財產返還債權人。(2) 通知義務。也就是說,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遺失物。(3) 交付義務。也就是說,發現人不愿意履行告知義務的,應當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四)保管義務。也就是說,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然后交給有關部門。
2。中間人的權利。(1)索賠。也就是說,當權利人取得遺失物時,拾得人有權要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所必需的費用。(2) 要求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債權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拾得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按照約定履行給付義務。(3) 拾得人對遺失財產的留置權。也就是說,權利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和報酬的義務與拾得人返還遺失物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債權人不支付必要的費用和報酬的,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第三,遺失物也可以善意取得。有兩種情形:讓與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讓與人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如果轉讓人原本有處分權,但后來因故喪失處分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2。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善意的。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一般情況下,應當考慮交易當事人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轉讓標的的性質、補償或無償、價格、轉讓人的情況和受讓人的經歷,我們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我們就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以交易、交換、償債、出資等有償方式,以合理的價格取得,不得以明顯低于市場同類財產的價格取得。根據一般的交易經歷或生活經歷,受讓人應注意房源并支付相應的價款。讓與人無償轉讓標的物,應當引起受讓人的問題。受讓人沒有疑問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轉讓標的物的,說明受讓人的商譽有問題。
4。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轉讓的標的物屬于現行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財產的,應當依法登記;屬于不需要登記的財產的,該財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取得對該財產的占有。
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一切單位和個人有哪些保護環境的義務
2020-12-17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有哪些
2021-01-21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2021-02-13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效力
2021-01-20車禍后賠償流程
2021-03-26律師調解婚姻糾紛應遵守哪些原則
2021-03-10單身青年的購房標準是什么
2021-02-04可以先終止勞動合同后發通知嗎
2020-12-28哺乳期內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021-03-18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是否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021-01-24事業單位可以進行勞務外包嗎
2021-02-13企業退休養老金相關規定是什么
2020-11-09壽險索賠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2-26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2021-02-1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為什么不生效
2020-11-09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1-02-12私企未交保險員工如何維權
2021-02-16保險公司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問題有哪些
2021-01-15農村“外嫁女”是否可以分得林地補償款
2021-01-04住改非和住宅拆遷哪個補償高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