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是動產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主觀過失或者自然原因喪失控制的物品。遺失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它必須是可移動的。土地等不動產,即使因時間久遠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普通動產外,證券、銀行存折和各種憑證也屬于動產范疇。2一定是空無一人。失物未找到前,任何人不得占有。判斷占有是否滅失,需要根據一般社會觀念和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只是暫時喪失占有權并不構成損失。因此,占有的貨物不慎進入他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構成財產損失。在自己家中遺失的物品,不視為失物。失去占有權必須是確定的。無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它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遺失人知道遺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三。它決不能是沒有主人的東西。喪失對遺失財產的占有權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圖。在廣義上,遺失物包括性質、特征相同的漂流物和流浪動物。非法占有,是指客觀上對財產的實際非法控制狀態,是指主觀上企圖通過有害行為達到實際非法控制財產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為人永久控制財產的行為。
在刑法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犯罪主觀故意的犯罪居多,如盜竊、搶劫、搶奪、詐騙等。本章12項指控中有8項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此外,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金融詐騙罪七項罪名,以及其他各章規定的合同詐騙、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罪,也是以非法占有為犯罪的主觀故意。如何在刑法中認定非法占有,對于正確處理此類犯罪具有重要意義。你提出的“遺失物的法律定義是什么”的問題應該是動產。土地等不動產,即使由于時間久遠邊界不清,也不構成損失。因此,不動產不能構成任何遺失物。只有動產可以轉讓。不過,這是一個提醒,這是非常麻煩的照顧好你的貴重物品。你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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