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個概念可以在刑法中的“侵占罪”和民法中的“拾得遺失物”的規定中找到。因此,有學者認為,沒有必要區分兩者。兩者的區別在于法律用語的使用不嚴。但考慮到兩者的不同:
首先看“侵占罪”,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保管”、“埋藏物”和“遺忘物”;刑法以“保管”為標準來描述侵占罪;“埋藏物”、“遺忘物”的規定,依照前款的規定。因此,這里規定“埋藏物”和“遺忘物”,是因為它們有一定的共性。這也決定了“遺忘物”和“埋藏物”的區別。這兩者有什么區別?我們可以從哲學的經典論題“存在與不存在的區別”中做出明確的區分。
I.“失物”--從“無”到“無”
也就是說,失物人不知道什么時候該失去物,物主的“疏忽”造成了物的損失。這是一個從“不知道”到“不知道”的過程。也就是說,從“無”到“無”。第二,“被遺忘的對象”——從“存在”到“無”
也就是說,對于被遺忘的對象,行為人故意提前把“對象”放在某個地方,但后來忘記了。所以這是一個從存在到存在的過程。
這樣,許多學者認為“遺忘物”可以回憶“物”在何處,而“遺失物”則不能,但這種所謂的“回憶與否”只是一種現象,不宜作為區分它的標準。這也成為學者們反對區分這兩個概念的有力證據,抨擊犯罪是否構成不能由被害人的主觀態度來決定。但這都是由于區分標準的混亂。
為了形成上述區別,我們在文章的開頭就對這個案例有了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顯然屬于“遺忘的東西”。最后,關于“隱藏的東西”,我個人認為除了“隱藏的東西”的位置之外,兩者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對于侵占罪的客體,應當擴大對“埋藏物”的解釋,包括對“隱匿物”的解釋。什么是失物?遺失物是指他人遺失的動產。也就是說,丟失的財產不是無主財產,也不是所有權人(法定占有人)遺棄或者因他人侵權而丟失的財產,而是所有權人不小心丟失的動產。遺失物能否成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體,取決于遺失物的存在狀態是否具有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特別是物權法是否有禁止性規定。什么是埋藏物根據羅馬法,它必須是有特殊價值的貴重物品。但是,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的民法并沒有將埋藏物限定為貴重物品。根據前蘇聯民法,貴重物品是必須的。他把寶石、珍珠、金銀、貨幣、貴金屬、蘇聯和外國的貨幣視為貴重物品。我國民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指地下的東西和金銀等貴重物品。埋藏物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者不明確的,埋藏物歸所有者所有;埋藏人對埋藏物不具有合法所有權,不能通過埋藏行為取得埋藏物所有權的,埋藏物有所有者的,埋藏物歸所有者所有應歸還所有人;如果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
(2)它被埋在別的東西里,而且不明顯,否則,就是失物。(3)埋藏物一般為動產,不動產一般不埋藏。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埋藏物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物品不屬于主人不明的埋藏物,而是依法屬于國家所有。在這個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下、內河和領海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歸國家所有,“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元寶的主人并不是無名氏。徐成有證據證明元寶是他曾祖父買的。因此,上述規定不適用于本案。此外,雖然文物流通受到限制,但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擁有文物?!睹裢ㄒ庖姟返诰攀龡l規定:“公民、法人挖掘、發現埋藏物、隱匿物,能夠證明屬于埋藏物、隱匿物,依照現行法律、政策可以歸屬埋藏物、隱匿物的,應當受到保護?!保覀冎肋z失物和埋藏物的區別,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在我們生活中的作用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我們應該學會辨別未知的物體,并真誠地獲得它們。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前往律霸進行專業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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