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②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③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管轄范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
①以房屋為標的的的房屋的確認、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糾紛;以土地為標的的的土地的轉讓、轉讓、租賃、抵押糾紛;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
②以房屋、土地為標的的建設工程承包、聯合開發拆遷、補償安置、合資、參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③以房屋、土地為標的的房屋裝修、裝飾、設計、附屬設施等權屬糾紛;
④以房屋、土地為標的有獎銷售、證照銷售等糾紛;
⑤以房屋、土地為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其他糾紛主題。
有關行政裁決后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產糾紛。
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沒有約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定。當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糾紛,由縣、鄉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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