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地產登記,并在代理委托人時出具委托書。《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申請事項的,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申請登記;(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三)有關房地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理由證明文件、房地產權屬證明;(四)房地產界限、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五)與他人利益關系的說明材料;(六)其他約定材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室和門戶網站上公示登記申請所需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動產登記的作用是什么?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不動產權利歸屬及其法律事項的行為。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為了證明誰擁有房產,避免數據分散和重復登記。不動產登記至少有三個好處:
1。方便有效維護業主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結束不動產登記管理混亂局面。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保證產權的公開性和明確性,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物盡其用,解決糾紛。對老百姓來說,私有財產的歸屬是明確的,創造和積累財富的動力會更足。可以預期,如果物權法通過,將給老百姓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人民群眾依法辦理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是有效的,有效期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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