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地役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地役權登記簿和地役權登記簿上分別記載登記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分別記入地役權登記簿和地役權登記簿。
地役權與地役權屬于不同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的,當事人應當向地役權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地役權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后,應當將有關事項通知地役權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并記入地役權登記簿。地役權成立后,地役權在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或者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有關材料,直接申請變更或者轉讓的地役權的首次登記。首先,地役權登記是對抗性的,不具有效力。地役權在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而不是在登記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役權登記要求雙方自愿申請并提供地役權合同。第二,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時,地役權和地役權的權屬狀況,特別是地役權的權屬狀況應當明確無異議,當事人應當提供地役權和地役權的土地權利證書。三是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期限。第四,地役權登記可以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無需報請政府批準。(5)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記載在土地登記簿和地役權、準地役權的土地權證上,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在地役權檔案和地役權準地役權檔案中。第六,地役權與被地役權屬于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記入土地地役權登記簿。(7) 地役權登記后,應當發給當事人其他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記載在土地證記載欄。八是地役權初始登記雖然實行登記對抗,但已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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