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征地程序分為審批程序和實施程序兩部分。(1) 征地審批程序。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制定征地方案。
4。經市、縣政府批準,逐級上報。征地方案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準。(二)征地實施程序。土地征用公告發布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出讓范圍:被征地鄉(鎮)、村。(三)公告內容:征地審批機關、批準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征地補償期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發布后,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納入賠償范圍。(1) 登記機關:征地通知書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登記期限:土地征用通知中規定的期限。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權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書等。(五)不予登記的后果:納入賠償范圍。(1) 起草機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2)起草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結果、核定的征地補償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苗木補償、附著物補償等。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公布方案,并聽取意見征求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五)批準: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4確定市、縣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1) 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2)支付:自方案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支付。不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支付。
6。土地交付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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