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并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房子,而另一方沒有。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房款,另一方不出資,房產證上也沒有產權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已在該房屋內同居,該房屋仍應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也就是說,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但購房款雙方都有出資,只是出于各種原因,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已經出資,但不能證明出資是出于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房屋一般會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另一方的出資可以作為貸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返還。
3。在婚戀糾紛中,表現為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買房,而另一方(通常是男方)貢獻了全部房款。當愛情失敗時,往往會出現財產歸屬或對方出資是否需要返還的糾紛。2005年8月,張某因工作原因認識了李某,并開始愛上他。相處一段時間后,他們決定結婚,于是張某委托李某在蘇州買房。2006年1月,李某看好一套總價90萬元的新房,交了3萬元定金。張某告知張某后,于2006年2月將95萬元存入李某賬戶,李某自行辦理了房屋買賣手續。后來,雙方在房子里同居,商量同年10月結婚。但很快,李某以性格不合為由將張某趕出家門,拒絕張某進入房間。張某別無選擇,于2006年9月起訴李某,要求其歸還房屋。經審理,法院判決該房屋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將95萬元現金返還給張先生。現在我們來分析一下法院判決的理由:
在本案中,雖然張某在李某購房期間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用于購房的錢是張某給的,而張鵬也無法證明投資這套房子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將其視為不當得利的返還一般更為恰當。如果房子在短時間內價值很大,張某也拿不到相應的增值部分,可以說是“給別人做婚紗”。因此,建議在戀愛期間如果要買房,如果自己有全額資金,最好親自參與購房,并將房產證掛在自己名下。
4。婚前,以雙方名義買房,由一方出資。在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處理更具原則性。雙方另有約定的,投資者以雙方名義登記產權的行為,視為對非投資者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共有,則認定該房屋為共有。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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