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今年50歲。她的父親王先生和母親劉女士相繼去世,留下一所房子。現在,王剛(父親和前妻的兒子)提出要繼承房產。王女士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于是打電話給李輝律師團隊的維權熱線尋求法律咨詢。他們的父母于1965年結婚,他們是再婚夫婦。當時,我父親和前妻的兒子王剛已經成年。后來,我和姐姐王芳出生了。也許是重男輕女。我父親對王剛很偏袒,不理我和妹妹。1997年,我父親因病去世,從此我和母親一直生活在一起。后來,我母親老了,由我們姐妹照顧。這套房子是我母親1998年在父親工作年限轉為參加單位房改后購買的。當時,母親交了2.5萬元購房款,房產證上登記了母親的名字。
現在母親去世了,王剛提議分房。他說,房子是按照父親的工齡購買的,購房款也有父親一半的份額。我姐姐和我都認為我父親在我們買房子的時候去世了,我母親的名字在房產證上。房子應該屬于我母親的個人遺產,這與王剛無關。我想問,從法律上講,誰應該繼承這個財產?
[法律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于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的批復》,“夫妻死亡后,不分割遺產的,應該查明購房款是夫妻共同儲蓄,還是配偶個人收入,從而確認所購房屋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但由于與現行房改政策不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撤銷了該批復。
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權應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為準。購房款的來源只是形成了投資者與購房者之間的債權關系,并不一定形成房屋所有權。至于資歷偏好,有一定的歷史原因,不是財產或產權,不是可繼承財產。因此,涉案財產是王女士母親的個人財產,她的遺產應由王女士的姐妹繼承,這與王剛無關。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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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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