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屬于財產保全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為防止當事人(被告人)在判決前轉移、隱匿、變賣其財產,以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具體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拘留和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原告)未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遭受毀損、滅失或者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根據職權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房屋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應當采取一切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財產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財產糾紛,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保全。為防止當事人(被告人)在判決前轉移、隱匿、變賣自己的財產,查封房屋是當事人(被告人)依職權對財產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但爭議財產可能毀損、滅失或者有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依照職權采取保護措施。請多注意律霸。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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