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承租人能否提前歸還租金。但根據合同約定,如果不屬于法定情形,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非貨幣性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性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不能依法或者事實上履行的;(二)債務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不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人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翻修、退貨等違約責任,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減少價款或者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要求“應承諾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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