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協議:開發商與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交付期限及相關違約責任的,開發商未按時交付房屋的,購房人可以按合同解除合同,退房并收回購房款;
2。法定解除:合同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買受人需向開發商發出書面通知。三個月后,如果開發商仍未交房,購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退房并取回購房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的購買價款,在催告后三個月內未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解除權的合理行使期限為對方催告后三個月。對方不催告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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