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貸款人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借名購房,是指一方(借款人)經另一方(貸款人)同意,以貸款人名義購房并登記,而房屋屬于借款人的行為。因此,即使名義上的人不是真正的購房人,也會在名義上的人購房后,以名人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實,“名下買房”有六大風險,分別是:
1。沒有書面協議,一方否認同意點名購房。他們大多是親戚朋友?;谇楦行湃?,大多數是口頭協議,很少有人簽署書面協議。因房價上漲等因素,登記人可能會拒絕點名購房。即使簽訂書面協議,由于規避政策,協議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買受人無法達到取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3。當房屋符合轉讓條件時,是否協助房屋轉讓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款人面臨被拒絕的風險。購房后,借款人往往住在該房屋內,但由于該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加之我國采取不動產物權登記原則,借款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5。即使注冊人承認自己的“密室”身份,如果他/她卷入訴訟,他/她也有可能效仿。根據公示、公信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業主。一旦登記人卷入訴訟,作為其財產的房屋就有被查封或者處分的危險。比如,如果登記人離婚,其配偶可以主張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或者登記人有外債,債權人申請保全的,房屋將被查封。
6。如果注冊人把房子轉讓給第三人,借錢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會漂走,再也回不來了。因為房屋是以他人名義登記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是房屋所有人。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登記人手中購買房屋,借款人將面臨失去房屋的可能。最終,借款人只能以不當得利為由向登記人索賠。
如果你不想在別人名下買房時損害自己的權益,你應該向律師咨詢律師網以便及時得到指導。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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