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是什么?承租人有義務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出租和占有該財產的目的是使用該財產。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由于承租人只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和取得權,沒有所有權,最終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這樣,承租人就可以保證租賃物自始至終符合其自身的質量和效用。同時,每樣東西在使用后都會正常消耗,不斷貶值,最后失去價值。只是折舊率隨租賃財產的使用方法而變化。因此,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各國民法都規定了承租人的義務。例如,法國民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當時推定的用途使用;承租人將租賃物用于非約定用途的,或者使用方法可能對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可以根據情況要求解除合同。根據臺灣《民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并使其受益。沒有約定方法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采用。承租人違反前款關于租賃物的使用或者收益的規定,經出租人阻止后繼續違反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承租人應當如何使用租賃物?出租人已按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實際占有租賃物,取得租賃物使用權。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和用途要求,無瑕疵。如果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質量出現問題,即使承租人按約定使用,也會損壞租賃物,因此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擔責任。雙方可以約定租賃物的使用方法,也可以根據租賃物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使用方法難以確定的,難以要求承租人履行該義務。按約定方式使用租賃物的要求:約定租賃物用途的,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合同約定租賃房屋為居住用房的,承租人應當與其親屬同住,不得將房屋用于開辦餐館、商店等商業用途。約定租賃使用方式的,如租賃車床加工機械零件,應按約定的使用方式執行。合同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用途沒有約定的,承租人不得擅自使用,并應當與出租人重新協商。協商仍然失敗,不能根據交易習慣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所謂租賃物的性質,是指租賃物本身的性質。比如,汽車用于運輸,就不能作為居住地;挖掘機用于挖掘,就不能作為客運的交通工具。承租人違反約定的租賃物使用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租賃物毀損的,應當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如果約定了違約金,也要支付違約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都是關于承租人和租賃物的具體內容,由于租賃物的使用是承租人的義務,因此承租人應自覺履行義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您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將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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