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租賃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
目前,房屋依法轉讓、抵押的意識深入人心,但房屋依法租賃的觀念卻十分淡薄。很多人認為是否有租賃合同是一件小事。雙方的租賃關系僅停留在口頭協議層面。房屋租賃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事。無需額外支付注冊費。雙方經常達成口頭協議。如果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太麻煩。(2) 非法租賃很難處理。
目前,在房屋租賃市場上,相當一部分房主為了追求高租金,既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也不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的甚至層層轉租,將違法建筑和法律禁止的房屋出租給來歷不明的各類違法人員,甚至實施犯罪。對此,雖然物管部門可以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于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人,缺乏更為強硬有效的手段來處理違法出租行為。(3) 理順管理體制難度大。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一些非房地產管理部門也紛紛介入住房市場租賃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計生等部門。針對這種情況,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做了很多協調工作,但收效甚微。房屋租賃市場原本由房地產部門統一管理,卻被人為分割,多方管理,多部門運作。結果,沒人管,沒人管得好。這種情況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而且造成管理體制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利于房屋租賃市場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4) 行業管理法規不完善。
完善地方法規,加強行業管理,既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的迫切需要。為使住房租賃市場管理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建設部發布的《城市住房租賃管理辦法》于1996年6月正式實施。隨后,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廣州等地的人大、政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相繼出臺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但仍有部分城市沒有制定相應的地方配套實施細則,導致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缺乏切實可行的管理規范,執法“空白”現象時有發生,使管理工作混亂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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