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概念又稱融資租賃,是指當項目單位需要購買技術設備或成套設備,資金不足時,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用于融資的租賃物,再將租賃物租賃給承租人進行中小型租賃在長期收取租金的條件下,目前融資租賃已成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方式。租賃交易一般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應商),由兩個合同(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組成。貸款合同與融資租賃的區別。融資租賃合同必須由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應方)分別簽訂。一方面,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另一方面,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供貨合同簽訂租賃合同,但兩份合同的標的物相同,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取得貨款,并將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這兩個合同是獨立的,具有不同的簽訂目的和不同的權利義務。然而,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與交易密不可分”,在售后回租合同中,雖然承租人與供應商是統一的,但卻表現為兩個不同的主體。借款合同只涉及貸款人和借款人,不涉及第三人。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款還貸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租賃物,它是以金融資產代替融資,將借貸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契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有“財產”,即設備、運輸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本”。如果沒有“房產”,就不是融資租賃合同,這類東西也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居用品。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來看,貸款合同的履行是通過貸款人將資金的管理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轉讓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從貸款人處獲得貸款后,如果用于購買設備,肯定會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權和收益權是以經營權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貸款為基礎的,借款人只需在貸款到期時償還貸款本息,并存在一定的風險貸款到期時無義務歸還所購設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忽視客體使用關系的存在,它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僅取得設備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取得所有權、續租或者租賃,第三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即租賃期滿后的選擇權。租金的計算不同于貸款合同中利息的計算。借款人除了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金外,還需要支付利息。除合同外,利息的計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區間,否則超出部分無效,合同到期時一次性還清本金。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簡單的還本付息復雜。計算包括收回總成本,如設備價格、融資利息、銀行費用、出租人的運營費用,如手續費和保險費,以及可獲得的利潤。具體計算方法有附加費率法、年金法(可分為等額年金法、可變年金法和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在租賃期內分幾次支付,等額或不等,而租金普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本息。貸款合同中的貸款期限一般從貸款到位之日起計算;融資租賃中,信用證開立日期、提單日期、下次付款日期、到達承租人工廠日期或驗收日期由雙方約定。
為了區分融資租賃和貸款合同的區別,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兩者的不同風險以及其他方面。以上是巴法網為您編寫的,有關于以上問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同時,我們還為您提供在線服務咨詢。歡迎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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