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同一架飛機上。去年3月,朋友介紹我雇了王某的出租車做客運。在雙方朋友在場的情況下,我們口頭商定了一年的租期。上個月,王某只好提前和我解除了租賃合同,并說給我一個月時間見朋友的面。但我已經和其他人簽了運輸協議。我在哪能在短時間內租到一輛合適的車。租賃合同能否提前終止?
A: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無限期租賃。”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未采用書面形式的,無論雙方約定租賃期限多長,在法律上均屬于無期租賃。此外,《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根據你的信,雖然雙方口頭簽署協議時有人在場,但他們沒有以書面形式簽署協議。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視為非正常租賃。出租人王先生可以提前與您解除租賃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您。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是提前一個月通知。王說給你一個月的期限是合理的。至于你和別人簽的運輸協議怎么辦,你得另想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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