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依據,綜合考慮合同履行、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量和裁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超過造成損失的數額”。因此,無法確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確切數額。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只能根據對方的損失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因素確定。如果您有任何具體問題,請咨詢律霸在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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