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具體分類是什么?
1。相鄰土地利用關系?所謂相鄰土地使用關系,是指房地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行使自己的房地產權利,必須使用相鄰房地產所有人的房地產,相鄰房地產所有人不因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到禁止,而使用人受到禁止必須選擇對方造成最小損失并賠償對方的方式使用。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包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沒有其他途徑進入自己的土地,因此他們有權通過相鄰的土地。(2)管道敷設關系。房地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在他人土地上下敷設電纜、光纜、輸氣管道等,并有權利用相鄰土地敷設。(三)建筑物及其他使用權。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修建、修繕建筑物,需要使用相鄰土地的邊界或者部分土地的,相鄰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相鄰土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這意味著土地所有者有義務容忍相鄰所有者使用其土地。也就是說,相鄰所有人有權要求使用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天然水的使用應當在相鄰的房地產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于自然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因此:
(1)用水關系。上游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者不得自行改變水流方向,不得擅自阻斷自然水流,不得以其他方式使水流干涸,以保證下游土地所有人能夠按照習慣用水方式獲得相應的用水。(2)排水關系。① 自然排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礙水的自然流動。因為低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義務承擔自然流動的水,而高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自然排水的權利。② 人工排水。原則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使用相鄰土地進行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不得安裝屋檐或其他工作物體,將雨水引至相鄰房地產。所謂妨害免責關系,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房地產權利時,不得對相鄰的房地產權利人造成妨害。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鄰關系,不動產所有人有義務容忍相鄰所有人為行使其不動產權利而造成的一定程度的阻礙,但超過必要限度的阻礙構成對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權利的侵害房地產。
4。跨界關系(1)建筑跨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超越界限占用相鄰土地的,相鄰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排除妨害的請求權,但可以要求其賠償或者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占用的部分土地。第二條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植樹,其根、枝、葉越界進入相鄰土地的,相鄰土地的權利人有權要求其刈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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