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不得承接分包工程,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個人不具備施工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按照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不同,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通過資格審查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格證書后,只能在其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施工活動。第二十六條建筑工程承包人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內承攬工程。
建筑施工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超出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或者承包工程。建筑施工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在建工程轉讓的法律程序。項目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項目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3。在建工程移交的準備手續應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更名手續,具體到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5。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辦理的其他更名、備案手續。
在建工程轉讓與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有效要件,未按規定備案或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無效。因此,在建工程的移交中,不能忽視最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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