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即債務清償地。除了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外,現行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對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具體案件多次作出批復、通知和批復。從這些相關的答復、通知和答復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特征履行地規則被用來確定管轄權。該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有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點,是目前主要的評價方式。它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在合同中約定的許多義務中,必須有一項義務能夠反映合同的本質特征。在雙向合同中,不付款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特點,這是本合同與該合同的區別。因此,合同的履行地是根據合同的特點確定的。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特征義務應當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因此,特征義務履行地被視為合同履行地。同樣,加工合同、物業租賃合同、供用電合同、水煤氣合同等都是根據合同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雖然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都比較明確,但對如何確定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沒有具體規定。所以需要分析一下。事實上,根據特征履行地規則來判斷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并不難。加工合同的履行地為加工地,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處理行為”是圖紙、印刷行為,履行地應是特征履行地。眾所周知,制圖、印刷所需的人力、物力與設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密不可分,因此其特色表現地就是設計單位所在地。因此,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其他約定的,以設計單位所在地為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收貨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應當在收貨方所在地履行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苯ㄖこ淘O計合同糾紛,債務人交付的不是金錢,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筑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物”。因此,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是交付建筑工程設計圖紙的責任方所在地,即設計單位所在地。
綜上所述,該項目的建設有一定的時限。在施工過程中限期竣工的,應當與有關單位竣工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竣工。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聯系我們的律師在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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