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控股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股比例低于50%,但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其出資比例或者實收股份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股東按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當該人單獨行事或與他人共同行事時,他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單獨或者協同他人行使公司30%以上表決權或者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單獨或與他人合作時,此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當單獨行動或與他人合作時,此人實際上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上述“一致行動”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以協議方式達成協議(口頭或書面),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公司表決權,以達到或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他們不是控股股東,他們就是非控股股東。
3。控股股份分類
絕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絕對可以保證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和運作。
相對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50%,但仍能決定子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和經營狀況。一般情況下,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托,可以合作的股東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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