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東大會行使,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1) 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時,應注意三個問題:
1。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屬于股東會。
2。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章程經股東大會批準后,由股東在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修改公司章程應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董事會提議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其次,通知其他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第三,股東大會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條款進行表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是與公司治理有機結合。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模式主要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過程中,應將三大組織與公司治理結合起來,以達到最大的效果。如何實現有機結合,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為股東大會制定明確、詳細的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的召開、表決、決議制定、通過等一系列問題有章可循。同時,對股東和股東大會的權利和義務要有詳細的規定和可操作性。規范董事會運作。(1)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特別是明確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權力分配;(2)規范董事的任免規則,確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建立股東大會候選人的推薦、評價、選舉和罷免規則,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資格的自然人擔任;
(3)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的召集、通知、有效參與人數、議題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記錄、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4)強調董事會的勤勉義務。董事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而且要強調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越權、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損害公司利益。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既要明確監事會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又要完善監事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職權的方式和保障,使監事會真正發揮監督作用。(3) 盡量完善公司章程的內容,使之切實可行。
由于法律規定往往過于原則化,在實際應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章程本身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對這些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制定規范、科學的公司章程,將使公司與股東之間有章可循,避免股東之間的糾紛。公司股東、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慎重考慮,并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避免含糊不清。法律記錄必須清楚說明。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前十項,是公司成立和經營的必備條件。如有遺漏,將導致公司章程無效,無法辦理公司登記。因此,在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時,應當特別注意在章程中記載一切必要的記載。此外,這些必要記錄的規定必須合法、真實、明確,內容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任何記錄都必須合理合法。公司章程的內容是股東之間的協議。只要意圖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公司章程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對可以考慮和容易發生爭議的情形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者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根據我國法律,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一般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修改。如果您還有疑問,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歡迎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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