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審[2004]19號)第七條實施刑法第219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并提出理由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屬于“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金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219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單位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按照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處罰
本罪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受法律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州。本罪的客體是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受到權利人保護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第一步是確定客體是否為商業秘密,因此必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是指不能直接從公開渠道獲取信息。所謂“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所謂“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制知悉保密信息的范圍,只告知必須知悉內容的有關人員;對于涉密信息載體,應采取鎖定等防范措施;保密信息載體有保密標志;密碼或代碼用于保密信息;簽訂保密協議;對保密機器、工廠、車間等場所進行限制參觀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的;其他確保信息保密的合理措施通過逆向工程破解他人技術秘密是否侵權?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所謂“逆向工程”,是指通過拆卸獲得產品的相關技術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審[2007]2號),對利用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通過逆向工程等方式獲取的商業秘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但是,如果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然后以逆向工程為由聲稱該項獲取是合法的,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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