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那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無效,并由民法典生效前新頒布的司法解釋取代:《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情形:一、超出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對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后擅自處分財產的,撤銷、破產
(五)變更、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公告的,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法定代表人僅僅是指在其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從事對外經營活動,因此法律效力直接屬于公司。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范圍內以法人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是公司的行為。一般來說,不必承擔任何責任,但法定代表人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目的故意觸犯刑法的,可以受到刑法的處罰。因此,應該單獨討論。公司法人變更的,公司應當對其以前從事的公司職權范圍內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不能再追究“原”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嚴重危害公司利益,觸犯刑法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不同場合應當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比如,在代表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會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承擔個人責任,法定代表人將來在經營其他企業時會受到諸多限制;企業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地位,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以拘留法定代表人;法人犯罪的,對法定代表人進行刑事處罰,依此類推
(2)法人沒有設立瑕疵(如出資瑕疵)的,損失責任由法人承擔,法人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失職行為,還不夠嚴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行政處分。你的案子是什么? 不應該是這樣。只要獨資企業法人能夠區分法人財產和個人財產,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法人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要由股東自行承擔,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成立時有瑕疵出資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并成為法定代表人后,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為責任由法人承擔。但與法定代表人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法規,行使代表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種情形:一是超越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二是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三是逃避債務(四)解散、撤銷、破產后擅自處分財產;(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公告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人仍應當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的其他責任,法律不予免除,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相信通過閱讀以上介紹,您會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和義務有一定的法律認識。如果您對此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com的律師,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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