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4個月未下來怎么辦
請示勞動局工傷處
(1)行政復議:(1)申請人:① 雇主;② 受傷員工或直系親屬;③ 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復議機關:①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 作出工傷認定的同級勞動部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的期限:① 不予受理: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② 對結論不滿意:自收到結論之日起60日內。③ 逾期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逾期60日后(5)申請復議的材料:① 申請復議。② 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書面決定或者工傷認定機構作出的工傷認定書面決定。③ 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有關材料(6)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行政復議(7)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聽證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行政訴訟:<1。受理的三種情形:一、對行政復議不服三、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起訴期限:直接起訴是在收到駁回或者承認工傷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議。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是指被鑒定人的用人單位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被鑒定人。其中一方首次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未提出第一次申請的另一方對市設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滿意的,有權申請再次鑒定,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不得申請勞動仲裁,也不得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類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也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任的范圍。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只能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因此,用人單位、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鑒定,也不得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用人單位履行服務義務,受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在重新鑒定申請作出最終鑒定結論后
工傷鑒定結果未下來,必須有原因。建議發生這種情況時,工人應及時查明原因,以便加以改變。工傷認定4個月還沒下來,勞動者此時該如何處理,可以找法巴網律師了解自己該如何解決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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