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滿六個月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停業一年的,視為關閉,企業應當依法停止經營活動;二是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期限,鑒于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形式的多樣性和現行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為嚴格把握比例分配條件,提高執行效率,在執行實踐中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為“停業”:(1)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企業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法院首次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或者重大財產或者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業一年。(三)法院首次采取保全或者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企業全部或者主要財產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何解決公司停業后的訴訟問題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公司實際上已經停業很長時間,有的已經被登記機關注銷,有的還沒有注銷,公司長期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經理、經理、職工已解散,債權債務尚未清償。在這種狀態下,債權人起訴公司創辦人或者股東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允許其終止法人資格,應當依法清理,清理范圍以外的活動應當停止。根據法人理論,在清算范圍內,法人資格視為存在,屬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負責清理企業債權債務,應訴。公司倒閉無疑是法人終止的一種情形。毫無疑問,公司關閉后應依法進行清算。因此,公司清算責任主體(以下簡稱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起訴清算主體,人民法院也可以責令清算主體履行清算義務。至于公司創始人和股東是否可以被起訴,則取決于公司創始人和股東是否為清算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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