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是由保密協議引起的,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你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對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企業之間、企業與非職工之間,因保密協議引起的糾紛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屬于一般民事糾紛。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勞動仲裁
如何解決保密協議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協議達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p>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侵犯商業秘密問題的函》(勞社發[1999]69號)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將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裁決p>
如果保密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則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程序。企業與勞動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另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經雙方同意,可以協商解決,未經勞動仲裁,我國刑法也規定了保護商業秘密的救濟途徑《刑法》第219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第(三)項所列方式取得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為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p>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二)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所得數額:五十萬元以上(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p>
以上是小編為您安排的內容。保密協議是否適用于勞動仲裁,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協議,屬于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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