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職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改制;(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三)勞動合同變更后,(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情形,導致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1)與單位簽訂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中無其他就業人員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裁減人員,并在六個月內招收新員工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養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程序,工會應當發揮作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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